工信部无〔20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5G加快发展,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700MHz频段广播电视业务频率使用有关情况,经研究,现对700MHz频段频率使用规划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702-798MHz频段频率使用规划调整用于移动通信系统,并将703-743/758-798MHz频段规划用于频分双工(FDD)工作方式的移动通信系统。自即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702-798MHz频段内新申请的广播业务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许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702-798MHz频段新申请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二、工作在该频段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得对同频段或邻频段已经依法开展的广播业务及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否则应立即停止发射信号,待干扰消除后方可进行实效发射;不得对来自同频段或邻频段已经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出干扰保护要求。
三、702-798MHz频段相关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申请该频段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符合《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同频段、邻频段内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或者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就频率迁移、台址搬迁、设备改造、技术方案及有关费用等事宜完成协调。无线电频率使用率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17〕322号)执行。
四、为避免与移动通信系统产生有害干扰,对现有合法无线电台(站)进行必要的频率迁移、台址搬迁、设备改造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700MHz频段移动通信系统频率使用人承担。
五、702-798MHz频段相关移动通信系统基站设置、使用许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台站设置、使用人在申请设置、使用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时,应在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下,完成与同频段、邻频段内相关合法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工作。未完成干扰协调的,不得进行实效发射,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六、702-798MHz频段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射频技术指标要求及测试方法另行发布。
七、涉及与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干扰保护等事项,按照军地有关协调规定执行。